《乌海市大气净化与生态旅游业协同发展条例》
为了促进乌海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生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条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乌海市及其周边地区矿区和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其他污染源的大气污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防治。本条例所称乌海市及周边地区指的是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等区域。
第二章 矿区污染防治
新建矿山应当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需限期达到绿色标准。集中的中小产能矿山开采企业应统筹部署排土场、临时排矸场和道路建设实施环境集中连片治理。严格控制露天剥离规模,并要求配备洒水车、高压雾炮等抑尘设备。在发布大风、沙尘暴、大雾、霾预警时,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防止环境事故。
第三章 工业污染防治
鼓励工业园区煤改气或采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以及余热余压梯级利用。大型企业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小型行业按现有排放标准执行。工业炉窑应采用封闭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粉状物料需密闭储存并清洁输送;块状物料需封闭储存及输送;大宗物料通过铁路或管道运输,以减少扬尘。
第四章 区域联防联控联治
建立政府主导、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和网格化监管机制。编制区域性生态保护红线和空气质量目标,并优化经济布局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大気环境质量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并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联网运行以监测扬尘产生地点。此外,还要建立统一的环境执法联动监管体系,加强联合执法合作解决跨界纠纷,并定期监督考核工作进展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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