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监测对水质标准中的总氮限值问题深思熟虑的回复正如探究地表水净化之道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日就地表水质量标准中总氮限值问题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来信:

在我国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总氮、氨氮及硝酸盐(以N计)的限定值设置不符合实际情况。其中,对于湖泊和库泊的总氮限值分为五个类别:I类0.2mg/L、II类0.5mg/L、III类1.0mg/L、IV类1.5mg/L以及V类2.0mg/L;而对于氨氮(NH3-N)的限制则是相同的分类体系,只不过各项限值略低;至于硝酸盐(以N计),其设定为10mg/L。此外,我们注意到理论上,总氮浓度应当大于或等于同时存在的最大两种污染物——即所述的二者之和。但是,在对应III级水体的情况下,该理论似乎与现行规定相悖,因为根据标准,III级水体允许的总氮浓度并未达到该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监测地表水时,是否依然可以将总氮作为评价依据之一?

回复:

为了确保我们能够客观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状况及其趋势,并规范全国范围内的地表水环境评价工作,我部在2011年3月基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根据这份文件,将包括除“含有毒有害物质”、“病原微生物”外的其他21项指标作为评价指标,而将“非点源污染物”中的“极端事件指数”、“过氧化铀指数”等不再列入此次评估。这意味着,在日常情况下,我们不再视同使用这些数据。但若需特别关注某些特定的因素,如温度、总磷含量或者粪大肠菌群数量,那么可以单独针对这些指标进行单独评估。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一些基本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详细了解,请随时通过官方渠道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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