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日就地表水质量标准中总氮限值问题进行了回复。以下为详情:
来信:
在讨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时,我们注意到其中关于总氮、氨氮和硝酸盐的限值设置存在争议。具体来说,总氮(湖、库,以N计)的不同类别限值分别是:I类0.2mg/L、II类0.5mg/L、III类1.0mg/L、IV类1.5mg/L和V类2.0mg/L;而氨氪(NH3-N)的各级限值与之相同。此外,硝酸盐(以N计)的所有级别均设定为10mg/L。在理论上,总氮的浓度应该不小于同时存在的氨气浓度加上硝酸盐浓度,以便第三等级水质为例,该准则似乎要求总体中的某些组分要低于理论预期。
我们对此提出了一个问题:在地表水监测中,是否还需要将总体作为评价依据之一?
回复:
为了确保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趋势得到准确反映,并规范全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我们在2011年3月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相关技术规范下发布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该方法规定了评价指标,即除了除去温度、溶解氧及大肠杆菌以外的21项指标,如需单独对温度、大肠杆菌或其他因素进行评估时,可将其作为参考指标。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会将这三者作为日常评价指标使用,但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性单独评估。如果需要更详细了解,请查阅最新资料获取详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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