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设备厂家排名对偶响应关于地表水总氮限值的回音与答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日就地表水质量标准中总氮限值问题进行了回复。以下为详情:

来信:

在我国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总氮、氨氮及硝酸盐(以N计)的限值设置备受关注。其中,对于不同类别的湖泊和库泊,总氮的限值分别设定为:I类0.2mg/L、II类0.5mg/L、III类1.0mg/L、IV类1.5mg/L以及V类2.0mg/L;而对于氨氮(NH3-N),则规定其限值与上述各级相同;至于硝酸盐,则一律设定为10mg/L。理论上讲,总氮浓度应当不低于相应等级下的氨氪+硝酸盐浓度之和,以便更准确地反映水体污染状况。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疑问出现了:在对地表水进行评价时,是否依然将总氮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回复:

为了确保全国范围内地表水环境质量情况得到真实有效反映,并规范各地区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估工作,我们在2011年3月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其相关技术规程下发布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该文件明确规定了评价指标,即除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第1张图中的21项以外,还包括其他7项,但未包含“总量”、“温度”、“大肠杆菌群”。因此,在日常的监测和评估过程中,不会将“total nitrogen”作为主要参考参数。而当必要时,可以单独针对这三者进行特别评估,以此来补充或调整整体的评价结果。

以上是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的一些解答,同时也希望能提供一些帮助。如果有更多疑问,请随时向我们咨询,我们会尽力为您提供详细信息和指导。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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