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净化与蓝天保卫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矿区和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其他污染源的大气污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防治。
第三章 矿区污染防治
第八条 新建矿山必须遵循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需限期达标。
第九条 集中开采企业的区域应统筹部署排土场、临时矸场和道路建设实施环境集中连片治理,并严格控制产能和露天剥离规模。
第十條 采用露天剖层方式开采的项目须配备洒水车、高压雾炮等抑尘设备。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 鼓励园区实施煤改气或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加强余热余压利用、热网建设,以及集中供暖制冷系统运营;淘汰散布锅炉。
第十九條 根据实际确定重点企业制定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方案;VOCs排放重点行业编制具体清洁计划。
第二十條 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未列出的行业按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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