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新颁布《低碳环保小制作促进办法》以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强化数据应用。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推动低碳环保小制作,规范自动监测活动,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强化数据应用,本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并监督管理各项措施。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资源开发、应用协作互联互通,并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开放应用应遵守公共数据保护规定。
第五条 市民有权制止或举报破坏系统或者虚假记录行为,对举报属实者可获得奖励。
第六条 排放单位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设备安装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对指标进行日常监控,对原始数据保存至少五年,不得篡改伪造;自行校验比对异常情况,并及时报告处理,以保证完整有效。
第七条 排放单位应定期检定设备或委托其他机构检定;若发生故障需十二小时内报告并恢复运行,如手工监测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停用拆除更换亦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排放单位如标记生产工况和异常情况,可不提交纸质报告,但台账记录不得少于五年;可以自行维护或者委托机构维护设备,须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稳定传输并记录台账。
第九 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及其通信线路受保护,不得侵占损毁移动改变用途也不干扰使用频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运行维护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机构比对技术核查配合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 条 自动检测数作为执法依据,其超标情形包括24小时废气浓度三次有效小时均值超标、废水浓度三次有效日均值超标准以及pH值六个实时数超标准。
第十一 条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共享机制共享行政处罚信用档案等信息开展分类信用分类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十二 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南京市实施低碳环保小制作所必需遵循的政策与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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