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款与旅行团选择网站之对偶考量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编

(2023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质量,防控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绿色发展,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条例制定本着“保护优先、整治为主”原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乌海市及周边区域的矿业活动和工业排放。其他类型的大气污染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政府根据生态功能区划分、区域特点和空气流通情况,制定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计划。

第四条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并协调各方面在保护与改善当地空气质量方面的工作,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执行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而地方政府则需参与联防联控,并对所辖区域实施具体行动方案。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将环境保护作为长期规划的一部分,将其融入到经济发展战略中,以调整产业结构、能源使用模式、运输方式以及土地利用策略,从而实现低碳循环发展。

第六条实行全面的排放控制制度,对于每个企业都下达年度限额指标,并要求它们遵守这些指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必要资源支持和技术指导。

第七节跨区域合作与沟通机制

建立一个跨省会同协作机制,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共同对抗空氣污染问题,加强信息共享与技术交流,共同解决跨境环境问题。

第二章矿业领域的大氣污染防治

采取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来鼓励新建项目,以及已有项目必须达到绿色标准。

对于集中开采的区域,要在规划时考虑集体处理废土场等事宜,并进行连片治理。

限制露天开采规模,不允许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使用。

对于露天开采企业,要配备有效抑尘设备,如洒水车、高压雾炮等。

煤炭生产者要负责灭火工作;无主火灾由县级政府处理。

所有运输车辆需要采用密闭或严密覆盖抑尘措施,有条件时鼓励集装箱运输;在发布预警后,减产或停产以避免更恶劣的天文事件发生。

第三章工业领域的大氣污染防治

鼓励行业采用清洁能源替代化石燃料,以及余热余压利用系统来提高能效率;开发热网供暖服务系统,同时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控制工作。重点行业要按规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如果没有设定的特别限值,则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工业炉窑需用封闭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粉末状物品存储需密封,不得直接运输至外界。此类物品应该通过铁路或管道传送,或用特殊车辆携带以降低扬尘风险。块状材料存储时应设置遮风屏蔽网络进行封闭搬运。大宗货物应尽量选择铁路或管道方式移动,只有不得不用的汽车才能关闭窗户并遮盖好载货空间以减少散发出的颗粒物质。当遇到风暴天候或者超出正常水平的情况,大型工厂也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限制生产以避免进一步恶化空氣質量的问题

第四节区域联防联控与合作

构建一个多部门参与、大数据驱动的监测网络,用以提升观测能力并增加细微颗粒物臭氧等检测频率。此外,在重点易产生扬尘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让这些信息实时共享给公众,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更新状态报告。而且建立一个专项整治团队,该团队将开展随机抽查交叉互查联合执法行动解决涉及跨界影响的问题。在完成任务后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反馈展示给民众查看评价是否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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