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推动绍兴市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确保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绍兴市内产生并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若产生单位或定向利用单位位于不同设区市,则需遵循省级相关规定。
二、实施程序
(一)首次申请
申请流程:产生单位应与定向利用单位共同填写“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表”,编制相应工作方案,并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审查过程:审查机构将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豁免的意见。涉及跨区域的情况下,需要双方生态环境分局协商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公示备案:经审查同意后,需进行5天公示无异议后,便可以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并报备我局。
(二)变更
对于发生变更的项目,如工艺、设施、地址等,需重新按照首次申请流程操作;变更后的材料须及时递交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商请同意。
(三)延期
首次豁免有效期为一年届满,可提前30天提出延续申请;如无变化情况下,可以按原有效期继续运作,每次延续最多三年。
(四)终止/取消
因经营状况变化或自愿放弃时,要至少提前30天通知所在地生科分局,并妥善处置剩余污染物。
三、监督管理要求:
属地监管:各分局要加强日常监督和跟踪评估,对不规范行为予以严格处理。
督查考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工作统筹监督,对年度评估结果进行排名分类,对不达标者暂停使用或取消资格。
数字监管:通过“浙固码”记录每批次活动信息,加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联网监控交易合同签订于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中。
社会监管:鼓励企业参与环境责任保险,加大违法举报力度,以第三方力量增强环保效果。
四、其他事项:
已有试点地区在原试行期限结束后执行本方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
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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