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简编
(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护和改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本条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 矿区环境管理
矿山企业应当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采取措施控制排土场、临时排矸场和道路的扬尘。采用露天剖离方式开采煤炭的项目必须配备洒水车等抑尘设备。在发布大风、沙尘暴、大雾、霾等预警时,矿山企业应启动应急预案进行限产或停产以防止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章 工业废气治理
工业园区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燃料,并推广集中供热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需制定治理方案,而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需遵守特别排放限值。大型工业炉窑需采取封闭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
第四章 区域联防联控联治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实行政府主导、区域协同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政府为牵头单位,在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基础上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建立一体化监测网络,加强细颗粒物监测并实现信息共享。此外,还要建立统一的环境执法联动监管体系,对违反规定的大气污染行为进行联合执法考核,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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