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复苏全国代表提倡环境修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在判处刑罚的同时,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鉴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特殊性,刑罚与赔偰损失两种责任形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对该类犯罪行为完整的责任追究和保护环境资源的需要。为此,全国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检察长贺恒扬认为,有必要对《刑法》做出相应修改,明确刑事处罚外,应当根据情况判处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责任。

修复生态环境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在贺恒扬看来,明确修复生态环境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一种责任形式,是适应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特殊性需要。这种类型的问题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上,大多数案件则无法以经济损失来衡量,无形中带来的长期影响远远超出单纯的经济损害范围。而除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之外,对于已经造成了生态系统障碍进行恢复是一个首要任务。相对于赔偿来说,这种恢复措施才是最有力的方式。

同时,加强这项责任也是完善破坏自然资源罪责追究体系所需。此举体现了对其不当行动后的惩罚,同时也保障了被侵犯自然界所受到伤害得到补救。但目前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这意味着即便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或公益诉讼程序提起请求,也缺乏具体指导原则,以确定法院可以要求何种形式上的补偿,以及法院如何制定相关指令。

通过在《刑法》中正式设立这样一种法律义务,可以实现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之间更好地协调一致,从而建立一个既包含了违反者面临直接惩罚,又能促进自然界恢复到正常状态或尽可能接近状态的一个全面的解决方案。

至今,在许多案件中司法机关已探索并实施了一系列针对特定生态问题采取补植绿化、土地整治以及其他类似措施,并且这些努力得到了积极效果。在处理涉及严重生物多样性丧失或陆地退化等重大问题时,这些实践性的策略尤其显著,但它们尚未得到充分的地位和正当性认可。

因此,贺恒扬主张应该将这些探索成果转变为正式法律条文,为司法实践提供稳固基础。他建议更新《刑法》,特别是在第346条后增加新条款,以清晰表达所有违反环保规章的人员必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赔金以及从事具体维护工作(如重新植树)等方面的一系列后果。这样的调整将会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和公众对于遵守环保标准及其后果了解,使我们共同向一个更加可持续发展世界迈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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