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新发布了《低碳环保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以确保环境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保障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应用协作,并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第五条 公众有权举报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弄虚作假行为,举报属实者可获得奖励。
第六条 排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安装使用排放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对于未按照规定完成安装或运行维护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 排放单位应对指标进行自行校验比对,不得篡改或伪造数据,并保存原始记录至少5年。
第八条 排放单位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对于停用等情况需手工监测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九条 排放单位应当如实标记生产工况和异常情况,其标记视为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以不再提交相同内容纸质报告。
第十條 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运行维护设备,保证稳定传输,并保持台账记录至少5年,可委托机构进行维护,但需加强指导检查。
十一條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其通信线路受到保护,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挤占、干扰使用无线电频率。
十二條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运行与维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十三至十八條 规定了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措施。
十九條 污染物排放信息由排污单元和生态环境部門共同构成,以实现全面監測與控制。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况,将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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