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新发布了《低碳环保手抄报内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为环保手抄报提供可靠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低碳环保理念的传播,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加强资源开发应用与互联互通保护,并建立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
第四条 排放单位有权制止或举报破坏系统及弄虚作假行为,如属实给予奖励。
第五条 排放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安装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对于异常情况进行校验比对记录并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六条 排放单位应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机构检定其排放设备,对于故障未能正常运行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恢复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或提交手工监测数据。
第七条 对标记生产工况和异常情况的排放单位视为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以免除相同内容纸质报告提交要求,但台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五年。
第八条 污染物排放设备依法受保护,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改变用途;通信线路也不得挤占干扰无线电频率使用;财政事权划分纳入同级预算;可以委托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提供必要资料不允许弄虚作假。
第九条 自动监測資料由環境保護部門審核後,可作为監管執法的事實依據,並應當認定為超標排放情形若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則從其規定處理信用評級監控機制與情報共享機制建立禁止出具虛假報告之企業禁止參與政府服務項目等措施落實對於自動監測設備維護人員進行指導檢查以確保設備安全穩定運行
十條 檢查時比對監測結果不符考核指標要求者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罰滥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條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系統由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部門監控設備組成用于調節調整污染物排放狀態
十二條 自動監測數據即為所有來自自動控制系統以及傳輸網絡中獲取並儲存之數據包括實時累計統計等皆屬於此範圍
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之《南京市環境自動監測調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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