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体系,我部门决定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民用机场》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路建设项目》的国家标准。目前,这些标准的编制单位已经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关于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我部门(对于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9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以登录我部门网站(http://www.zhb.gov.cn/)“意见征集”栏目进行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评与排放管理司 卞华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413
传真:010-66556490
邮箱:tang.yaping@mee.gov.cn
对于《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sound environment》,联系人是生态环境部的工程评估中心主任卢力。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757220
传真:010-84757219
邮箱:luli@acee.org.cn
以下是这份新颁布的标准的一些关键内容: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规定了声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一般性原理、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这套指导原则适用于所有需要对声环境造成潜在干扰但尚未开始建设或者正在规划阶段进行声環境影響評估的地方。
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撰写本指南时,我们引用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款。我们遵循GB 3096 声音质量标准、GB 9660 和 GB 9661 飞机噪音周围飞机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等相关规范。如果没有特别注明日期,那么使用的是有效版本。
术语定义:
下面列举了一些与本指南相关的术语及其定义:
3.1 环境噪声 - 指由工业生产、建筑施工活动以及交通运输所产生的声音,它们会干扰周围生活的声音频率范围在20Hz到20kHz之间可听声音。
3.2 固定声源 - 指发出的声音位置不变,发出声音持续时间内保持一致的地理点上的声音来源。
3.3 移动声源 - 指发出声音在地理位置上随着一定轨迹移动而变化的地理点上的声音来源。
以上就是针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建议,并希望能够从您那里获得更多宝贵见解,以便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为保护我们的自然资源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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