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体系,我部门决定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民用机场》的和《公路建设项目》的国家标准。目前,编制单位已经完成了这些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关于编制和修订环保标准的管理规定,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您的反馈发送至我部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意见征集截止日期是2019年11月9日。您可以在我部门网站(http://www.zhb.gov.cn/)上的“意见征集”栏目中查找并阅读这些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的 卞华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413
传真:010-66556490
邮箱:tang.yaping@mee.gov.cn
或者,
生态环境部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的 卢力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757220
传真:010-84757219
邮箱:luli@acee.org.cn
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方法以及要求适用于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中的声环境效果分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所需引用的规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GB 3096 声域质量指标 GB 9660 航空周围飞机噪音质量指标 GB 9661 飞机周围噪音测量方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排放指标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噪音排放指标 GB 12525 铁路边界噪音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 22337 社会生活声音排放指标等。
3术语与定义 在本次发布中,本次使用下列术语与定义:
3.1 环境声音 指的是由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社会活动产生的声音,也就是在20Hz到20kHz频率范围内可听到的声音。
3.2 固定声音源 指的是在一定时间段内位置不发生改变的声音源,如固定工厂等。
3.3 移动声音源 指的是在一定时间段内位置随着特定的路径移动的声音源,如行驶中的汽车等。
标签: 地理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