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景区市场环境分析对偶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条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域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区和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其他污染源的大气污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防治。
第三章 矿区与工业污染防治
第八条 新建矿山应当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九条 在编制环境治理规划时,对于集中的中小产能矿山开采企业统筹部署排土场、临时排矸场和道路建设,以实施环境集中连片治理。严格控制产能规模。
第十七条 进行爆破、土石方剥离、装卸车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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