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生态旅游与大气污染防治协同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护和改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本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域实际情况,结合“绿色矿山、清洁工业、美丽乡村”理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矿区污染防治
新建矿山应当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露天剖面开采规模,并实施集中的排土场和道路建设,以实现环境集中连片治理。煤炭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抑尘措施。
第三章 工业污染防治
鼓励工业园区采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以及余热余压梯级利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应编制并实施治理方案。大宗物料运输应通过铁路、管道或者清洁方式进行;粉状物料储存需密闭,而块状物料储存需封闭或网罩以减少扬尘。
第四章 区域联防联控联治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应建立政府主导、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实行网格化监管。大气环境质量信息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开一次;易产生扬尘的企业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联网运行。此外,还将建立统一的环境执法联合监管体系,对违反规定的大气污染行为进行随机抽查和交叉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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