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对偶之下部长信箱回应地表水总氮限值争议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期就地表水质量标准中总氮限值问题给予了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来信:

关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总氮、氨氮、硝酸盐(以N计)的限制值,提出了疑问。该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别的总氮限值为:I类0.2mg/L、II类0.5mg/L、III类1.0mg/L、IV类1.5mg/L、V类2.0mg/L;而氨氪和硝酸盐的限值分别为:I类0.15mg/L和10mg/L。在理论上,总氮浓度应大于或等于其它两者的浓度之和,以III级水体为例,该标准中的总氮浓度低于其它两者的浓度之和。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当进行地表水监测时,是否仍然可以将总氨作为评价依据之一?

回复:

为了确保全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能够得到准确反映,并规范各地区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我部在2011年3月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其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根据这份方法书,将除了温度、高锰酸钾消耗量、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含量外的21项指标作为评价指标,而不再包括总尿酚及粪大肠杆菌群。这意味着在日常情况下,不再将总尿酚视作评价指标,但有时候可单独对这些因素进行评估。此举旨在更好地反映国土上的所有自然界面质状态并指导管理政策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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