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技术应用于全民行动

在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江苏省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对提升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一是在监测内容和手段上进行拓展,包括了传统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以及新的生态状况、遥感解译、评价评估等多元化的监测方式;二是确立了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对全域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机制;三是加强了相关部门对于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的支持,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保障;四是明确了公益性地位,对各级政府有具体要求;五至十则分别强调信息发布权威性、自动数据应用法律效力、部门职责划分、违法查处措施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管责任等方面。

总之,《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颁布与执行,是对我国绿色发展战略的一大贡献,也将推动我国在环保领域取得更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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