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期就地表水质量标准中总氮限值问题给予了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在我国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总氮、氨氮及硝酸盐(以N计)的限定值设置不符合实际情况。其中,对于湖泊和库泊的总氮限值分为五个类别:I类0.2mg/L、II类0.5mg/L、III类1.0mg/L、IV类1.5mg/L以及V类2.0mg/L;而对于氨氮(NH3-N)的限制则是相同的分类体系,只不过各项限值略低;至于硝酸盐(以N计),其限制为10mg/L。在理论上,总氮的浓度应大于或等于氨氪尿素和硝酸盐浓度之和,但按照当前标准,III级水体中的总氮浓度并不足以满足这一条件。这使得监测人员在评价地表水时是否依然需要将总 nitrogen作为一个评价指标?
回复:
为了确保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得到准确反映,并规范全面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我们在2011年3月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这份规定明确了评价指标,即除去包括但不限于“water temperature”, “total nitrogen” and “bacterial count in fecal matter”的21项参数外,还包含了其他20项指标。而且,《方法》进一步说明虽然“total nitrogen”并非日常用来评估的参数,但它可以被视作参考指标,在必要时单独进行评估。
以上就是关于您提出的疑问的一个详细解释。如果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