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监测中心回复地表水总氮限值标准之谜揭晓与反问相间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期就地表水质量标准中总氮限值问题给予了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在我国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总氮、氨氮及硝酸盐(以N计)的限定值设置不符合实际情况。其中,对于湖泊和库泊的总氮限值分为五个类别:I类0.2mg/L、II类0.5mg/L、III类1.0mg/L、IV类1.5mg/L以及V类2.0mg/L;而对于氨氮(NH3-N)的限制则是相同的分类体系,只不过各项限值略低;至于硝酸盐(以N计),其设定为10mg/L。此外,理论上讲,总氮浓度应该大于或等于其它两者的和,这意味着即便按照III级水质标准,也不应出现总氮浓度低于这两个参数之和的情况。但实际监测结果显示,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因此,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在对地表水进行评价时,是否仍需将总氨作为评价依据之一?

回复:

为了确保全国各地区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能够得到准确反映,并规范各地区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我们决定更新相关规定。在2011年3月,我部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其它技术规程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该方法明确指出,在日常的water quality评估中,不包括天气条件中的温度、高度等因素,以及对人体有害的细菌数量,即“粪大肠杆菌群”。然而,在必要时,可以单独针对这些因素进行特别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地表 水 环境 质量 評價 方法 (試 行 )》規定了21個評價指標,但總 氫 沒有被列為日常評價指標,而是作為額外參考。如果實際情況要求,可以單獨對這些項目進行評估,以確保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標準。

综上所述,由於總 氣 的含義與其他兩者不同,它並非直接影響人體健康或物質損失的情況,因此,並未列入日常監測範圍。但由於其與污染物相關聯,因此可選擇性進行監測,以提供更全面的資訊來支持決策過程。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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