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期就地表水质量标准中总氮限值问题给予了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在我国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总氮、氨氮及硝酸盐(以N计)的限定值设置不符合实际情况。其中,对于湖泊和库泊的总氮限值分为五个类别:I类0.2mg/L、II类0.5mg/L、III类1.0mg/L、IV类1.5mg/L以及V类2.0mg/L;而对于氨氮(NH3-N)的限制则是相同的分类体系,只不过各项限值略低;至于硝酸盐(以N计),其设定为10mg/L。此外,我们注意到理论上,总氮浓度应当不小于等于同时存在的最大可能浓度,即应满足三者之和:NH3-N + 硝酸盐(以N计)。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并未得到严格遵守,以III级水体为例,其所允许的总氮浓度显然低于此理论上的要求。
因此,我们提出疑问:在监测地表水时,是否还应该将总量作为评价依据之一?
回复:
为了更好地反映全国范围内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趋势,同时确保全国各区域对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规范化评估,我部基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相关技术规范,于2011年3月发布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该文件明确规定了日常评价指标,不包括但不限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第1张图中的除温度和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参数,而将它们视作参考指标单独进行必要时的评价。在我们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并没有把总量作为必须考虑的一环,但当需要特别关注这些因素时,它们会被单独评估。
综上所述,虽然理论上讲要确保一定比例关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并不强调按照这个比例来执行。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通过正规渠道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给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