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如何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得当低碳环保小知识

南京市新发布的《低碳环保小知识: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确保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保障环境保护工作,我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其监督管理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应用协作和互联互通。

第四条 排放单位有权实施自我监督,并对排放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举报违规行为,并将获得奖励。

第五条 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安装使用排放物质的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 如果排放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作。同时,对于需要停用、拆除或更换设备,也应遵守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排放单位应如实记录运行维护台账,将其保存至少五年。此外,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护并定期检验设备性能。

第八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及其通信线路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用途。此外,不得挤占或干扰无线电频率使用。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技术核查及比对监测,以确保数据质量。同时,对于超标排放的情况,可依据标准认定为超标情形处理处罚措施。

十至十八 条 规范了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对于篡改数据等严重违规行为将被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与联网等违反规定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将依法追究责任。在此基础上,还明确了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方法及要求,以及如何利用信息共享平台来提升整体效率与效果。

最后,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監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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