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日就地表水质量标准中总氮限值问题给予了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在我国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总氮、氨氮及硝酸盐(以N计)的限值设置备受关注。其中,对于不同类别的湖泊和库泊,总氮的限值分别为:I类0.2mg/L、II类0.5mg/L、III类1.0mg/L、IV类1.5mg/L和V类2.0mg/L;而对于氨氅与硝酸盐(以N计),则各设有相应的限值。在理论上,总氮浓度应当不低于同时存在的最大者,即其它两者的累加,以便更准确地反映出水体对养分的整体负荷状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数据采集可能存在误差或测量方法差异等因素,不少监测点在评价时发现,根据现行标准计算出的总氮浓度未必能满足这一要求。
回复:
为了更加客观地反映全国各地区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及其发展趋势,同时规范全社会对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工作,我部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并结合实践经验,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指出了用于日常评价的地标数,这包括除“温度”、“总磷”、“亚磷酸盐”外共21项指标。而关于“总磷”的使用作为参考指标,则取决于具体情况,有时会单独评估以提供额外信息。此举旨在提高评价结果的一致性和科学性,同时也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区域特有的需求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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