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期就地表水质量标准中总氮限值问题给予了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在我国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总氮、氨氮及硝酸盐(以N计)的限值设置备受关注。其中,对于不同类别的湖泊和库泊,总氮的限值分别为:I类0.2mg/L、II类0.5mg/L、III类1.0mg/L、IV类1.5mg/L和V类2.0mg/L;而对于氨氅与硝酸盐(以N计),则各设有相应的限值。在理论上,总氮浓度应当不低于同时存在的最大可能组合,即NH3-N浓度加上NOx-N浓度,以便全面反映水体污染状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评价指标之所以设计出这种矛盾,我们是否仍需将总氨作为日常评价中的依据?
回复:
为了确保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得到准确反映,并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我部在2011年3月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并实施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这份新规定明确指出了日常评价所需的21项关键指标,而将其余如温度、总磷等因素列为可选参考用途。此外,还特别提醒监测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当需要时可以单独对温度、总磷或粪大肠菌群进行单独评估。
因此,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这些新的指导原则旨在提供一个更加全面的和科学性的方法来评估我们国家的地表水资源,从而更好地保护这些宝贵资源,为公众带来健康安全的饮用水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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